一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本院國際學術交流,設立功能性『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中心主任由本院院長任命,其任期同院長任期。 |
三 |
本中心得置副主任1-2人及執行秘書1人,襄助中心主任推動各項中心業務。副主任及執行秘書由中心主任就本院專任教師中推薦,提請院長聘兼之,其任期同中心主任任期。 |
四 |
中心任務如下:
1.國際合作締約事項。
2.外籍生相關業務。
3.國際教學與研究合作交流相關事項。 |
五 |
本中心因規劃或執行特殊業務需要,得由中心主任召集具有相關背景之教師或專家成立任務型工作小組。 |
六 |
中心每學期至少召開業務會議一次,由中心主任、執行祕書、任務工作小組成員及約聘之行政人員組成,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
七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