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應用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學術國際化」項下補助經費,以提昇本院學術之國際地位與促進國際文教交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
本校補助總經費分配方式:本院保留院派員出國參訪及洽談合作事宜、院辦交流業務及人事費等支出,其餘經費依下列補助項目,開放予本院各單位及個人申請。每年度院方保留經費及各補助項目經費之分配比例,由院長召集2-4位院內教師,視以往經費使用績效及當年發展策略,逕行檢討規劃,並將分配比例註記於本要點第六條,依本院行政系統公告週知,以供有意申請之單位或個人參考。 |
三 |
補助項目:
(一) 舉辦國際研討會。
(二)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短期訪問、授課。
(三) 教師與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四) 教師與學生出國學術交流。
(五) 外籍學生獎學金。
(六) 外籍學生生活協助支出。
(七) 其它。 |
四 |
申請時程:每年依四季辦理申請案,由各單位於每季前二個月(每年2、5、8、11月)月底前,彙整次季申請案件,送院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
五 |
審核單位:於每季前一個月(每年3、6、9、12月)月中,由本院院長委請三至四位教師組成評審委員會統一辦理。其中,關於學生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評審委員會應依本院訂定表格,就申請者擬參加國際會議之性質、及其在學術上之國際知名度、重要性及申請者之研究潛力、其所提論文之原創性、重要性、在該領域的貢獻及研究成果等進行評審,並提供明確的評審結果(如分數、排名及通過與否等)。 |
六 |
核定補助原則:各申請案由本院評審委員會依評審結果、本院所餘經費,並依下列規定核定是否予以補助及補助項目與各項目之額度。
補助項目 |
核定補助原則 |
舉辦國際研討會
(95年度約10 %) |
需先申請到其他單位之經費補助,方能向院方提出配合款申請案。每案補助金額以5-10萬元為原則。 |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短期訪問、授課
(95年度約5 %) |
申請單位須有配合款,本院視經費酌予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3-5萬為原則。 |
教師與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95年度約20 %) |
1. 每一論文不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1人發表為限。
2. 如若申請參加同一會議之學生超過1人時,一般性之會議,以不超過2人為原則,同一實驗室以不超過1人為原則,大型國際會議得視會議之性質、規模及重要性,酌予增加。
3.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獲補助1次為原則。
4. 申請者不得以同案重複獲得政府單位其他經費補助,如經查出,則予以退件。但向私人團體申請者,不在此限。
5. 凡申請赴大陸地區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該國際會議應為國際組織主辦,大陸地區協辦者,始予受理。
6. 對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靠輪椅代步出席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7. 每案補助教師最高金額為1萬5仟萬元、補助學生最高金額為2萬元。 |
教師與學生出國學術交流
(95年度約10 %) |
以補助機票為原則,一人5萬元為上限。 |
外籍學生獎學金
(95年度約25 %) |
另由院方召開會議決定。 |
外籍學生生活協助支出
(95年度約5 %) |
另案向院方申請,由評審委員會審查。 |
院保留經費及其它
(95年度約25 %) |
由院方主動規劃或各單位另案向院方申請,由評審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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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獲本院核准補助者,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時,應事先呈報院方撤案或變更經費使用期限。 |
八 |
經費報銷期限:獲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受補助項目實施完畢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後,依本校報帳程序完成結案。 |
九 |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十 |
本作業要點經本院卓越學術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