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生命科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鼓勵教師投入校內或校外社會服務,並肯定其在校內或校外服務上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教師傑出服務獎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本院教師傑出服務獎遴選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凡本院專任 (含合聘與已退休) 教師,除戮力於教學及研究表現優良外,並能投入校內外服務或以其學術研究專長俾益於社會,其績效卓著,足為典範者,均得為候選人。 |
第三條 |
本院各系所得於每年三月底前,依第二條精神,分就社會服務及校內服務推薦教師各至多一人 (或一團隊),送本院進行遴選。本院得於所屬系所推薦之教師中,各至多遴選二人 (或二團隊),於四月底前送校決選。 |
第四條 |
本院各系所推薦教師傑出社會服務獎及傑出校內服務獎候選人 (含團隊) 資料,應包括教學研究概況、具體的服務事蹟、推薦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
第五條 |
教師傑出服務獎遴選事宜,併於每年本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
出席委員應於各自審議候選人書面資料後,分就傑出社會服務獎及傑出校內服務獎候選人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位委員投候選人總人數半數之票數 ; 並依候選人得票數之高低,選出至多二名(或二團隊) 向校推薦。 |
第六條 |
教師獲傑出服務獎後,同一事蹟不再重複推薦。 |
第七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時,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備查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