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各單位研究生於就學期間內,均需協助系所教學任務至少一學期。各單位應提供適當之教育訓練,藉由教學相長之經驗歷程,提昇本院研究生之專業素養。研究生於協助系所教學任務之該年度,每月領取之助學金金額(簡稱「基數」),以不低於本校核撥予各生之助學金配額為原則。 |
2. |
本校核予各單位之助學金總額,於扣除上述「基數」部份後,剩餘金額,由各單位規劃適當之教學或系所行政事務,開放予研究生自由申請(本部份簡稱「開放申請」經費)。 |
3. |
各單位於規劃「開放申請」經費時,應優先考慮校方多系、所共同必修課之教學工作。 |
4. |
各單位「開放申請」案件之審核,應由相關系所組成委員會,於每學年或每學期初以公正、合理之方式進行審核。 |
5. |
「開放申請」經費經審核後若有剩餘,各單位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分配機制。 |
6. |
各單位應於每學年初或每學期初,依前述委員會會議記錄,繕造學年或學期研究生助學金核撥試算表,試算表連同委員會會議記錄送院備查。各單位於每月申報研究生助學金時,申報表應先經院核章後,始得呈報學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