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提昇學術水準、增進本院聲譽,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五點,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特聘教授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
本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終身職特聘教授 :
( 一 )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 二 ) 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
( 三 )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
( 四 ) 曾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獎三次以上。
( 五 ) 擔任教授期間,曾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兩次以上。
( 六 ) 在國際上獲高度肯定具相當於第 ( 一 ) 款至第 ( 五 ) 款資 格者,得報校專案核定。 |
三、 |
三、 本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符合教師免辦評估條件,或任教授五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院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聘任為一任三年之特聘教授:
( 一 ) 曾獲頒行政院表揚傑出科學與技術人才獎。
( 二 ) 曾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
( 三 ) 曾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
( 四 ) 曾獲頒國內外重要獎項或學術機構肯定具相當於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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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院聘任專任有給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本規定辦理聘任為特聘研究員及特聘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
五、 |
符合第二點資格者,經與校提供之名單確認後,於規定時間內檢具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校彙辦。 |
六、 |
符合第三點資格者,各系所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完整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完整履歷、完整得獎紀錄、具體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成就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院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議決,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向校方推薦。 |
七、 |
本院特聘教授推薦作業,由本院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辦理。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校長指定終身職特聘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遴選本院或他院具終身職特聘教授中遴選產生;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八、 |
本院推薦特聘教授之名額,除終身職特聘教授不受名額限制外,其餘依本校分配名額範圍內辦理。 |
九、 |
本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