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我們 | English
站內搜尋
 
 
>首頁 >本院法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
 

94年1月20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3月8日第23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10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13日第24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以利邁向世界一流大學之目標,特訂定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各系所應就其本單位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資聘用計畫送院備查。

第三條

各系所為新聘專任教師,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均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院備查。

第四條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聘任單位推派及本院院長指派之副教授以上教師5至7名為委員組成,其中聘任單位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指派委員至少多1名。但聘任單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院長指派委員人數不受此限。
院長指派之委員得為聘任單位內或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估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辦評估之條件。

第五條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本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系所於刊登廣告時,應告知本準則第六條之內容,並由系所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
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2個月。但是如有特殊情況,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應於應徵人員達3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但如情況特殊,甄選之應徵人數未達3人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後進行甄選程序。

第六條

本院研究所聘任(主聘)之支薪專任教師,均應在本院生命科學系或生化科技學系擔任合聘教師,有參與大學部及本院對外課程(如普通生物學、普通動物學、普通植物學、植物生理學、動物生理學、生物化學、教育學程課程及通識課程等)授課之義務;而生命科學系或生化科技學系聘任(主聘)之支薪專任教師亦應在本院所屬研究所擔任合聘教師,參與研究所授課及研究生論文指導。合聘教師之升等與評估均由主聘單位執行,其他權利義務由主聘與合聘系所另行商定。

第七條

應徵人如其最高學歷為聘任單位授予,且畢業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2年(以起聘日期為準)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各聘任單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其「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並送院核備。
第九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94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施行。

[^TOP]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
地址:(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話:02-33665924|傳真:02-2364-0353
E-mail:ntucols@ntu.edu.tw
聯絡我們地圖

最後更新:
訪客人數 (since 2004-05-25)

國立台灣大學 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