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傅斯年獎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第二條 本校傅斯年獎項受獎人本院推薦辦法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肯定本院教師在人文社會領域之研究貢獻(第三條),第二部分肯定本院教師於SCI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之學術貢獻(第四條),第三部分肯定本院教師其它方面之研究貢獻(第五條)。另本辦法第四部分為各單位推薦候選人及本院決選等相關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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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肯定人文社會領域之研究貢獻 |
第三條 |
第三條 本部分推薦對象為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或其組成之團隊,過去三年內在人文社會領域有下列具體學術研究貢獻者。
一、 |
完成任何形式之學術研究成果(例如創作、專書、論文,包括SCI、SSCI、A&HCI、TSSCI、THCI期刊論文或其他經學院正式會議(如院教評會、院務會議)所認定之期刊之論文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二、 |
在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之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個人完成任何形式之研究成果(例如創作、專書、論文,包括SCI、SSCI、A&HCI、TSSCI、THCI期刊論文或經學院院教評會、院務會議正式會議所認定之期刊論文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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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肯定SCI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之學術貢獻 |
第四條 |
本部分推薦對象為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本條第四款資格推薦則需滿六年以上,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具以下條件者。
一、 |
在過去十年內(計算至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時間有論文發表於高水準SCI期刊,受到全球學界高度引用,其引用次數遠超過同領域之一般論文並有數據佐證,表現優異者。 |
二、 |
在過去一年內,有論文發表於各領域中IMPACT FACTOR高或排名前之SCI學術期刊,或在高水準SCI期刊上發表Invited
Paper, Survey Paper, Review Paper, Tutorial,
Feature Article, Guest Editorial等較特殊的高品質作品,表現優異者。 |
三、 |
在過去一年內發表於SCI學術期刊之論文質量俱佳,在國內同一領域內極為領先,表現優異者。 |
四、 |
考量過去五年內在SCI期刊發表之論文,不但質量可觀,後二年平均成績表現尤其比前三年平均成績有顯著提昇,或後二年發表論文之SCI期刊在
各領域中IMPACT FACTOR提高或排名提前,或後二年在高水準SCI期刊上發表Invited
Paper, Survey Paper, Review Paper, Tutorial,
Feature Article, Guest Editorial等較特殊的高品質作品為前三年所無,精益求精,表現優異者。 |
五、 |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教師或佔缺且支薪之專任研究人員在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而在過去一年內有質量可觀之論文發表於SCI期刊,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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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肯定其他方面之研究貢獻 |
第五條 |
本部分推薦對象為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或包含至少一位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之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之團隊,過去三年內有以下一項以上之具體學術研究貢獻者。
一、 |
超越原有學術領域之範疇,開拓新領域或跨領域之研究,並獲致具體貢獻(例如著作、創作、發明、技術等),表現優異者。 |
二、 |
完成並出版極具學術貢獻之專書著作,表現優異者。 |
三、 |
與產業界合作,將研究成果(例如專利、發明、技術)移轉產業界,創造財富,造福人群,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四、 |
研究成果有助社會人群重大問題之解決(例如能源開發、環境保護、社會制度、公共健康、災害防治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五、 |
研究成果具備上述五目以外之其他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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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 各單位推薦候選人及本院決選等相關規定 |
第六條 |
有關任教年資之計算,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稱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計至系所收件截止日止;所稱過去一年內、過去三年內及過去五年內之計算分由前一年、前三年及前五年之一月一日計算至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七條 |
當年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者,由校方另頒「學術研究成果傑出」(Outstanding
Researcher)獎牌一座,以表彰其研究成果,故不適用本辦法。但曾獲上述獎項之教師個人參與之團隊不受此限。 |
第八條 |
本院「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SCI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之學術貢獻」及「其他方面研究之貢獻」推薦事宜,由本院傅斯年獎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在系所均衡的原則下,由院長就本院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及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之教師中聘任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傑出人士擔任委員;唯除院長外,當年度獲系所推薦申請本辦法各獎項之教師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議開會時,除院長因迴避或其他事由未克出席得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理出席外,其餘委員須親自出席;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召集人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或人員列席。 |
第十一條 |
各系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規定向院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其中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至多推薦兩個個人或團隊,符合同條第二款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送院複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符合第四條第一、二、三款者至多推薦二人,符合第四條第四款者至多四人,符合第四條第五款資格者至多二人;符合第五條每一款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或一個團隊,送院複選。
每一個人或團隊至多以一項資格獲推薦。跨系所之研究貢獻得由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系所共同推薦,唯推薦總數不得超過前述上限。合聘教師所屬系所由合聘系所自行商定之。
各系所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時,應敘明該個人或團隊所獲推薦參選之獎項、推薦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
第十二條 |
本院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規定向校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其中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至多推薦兩個個人或團隊,符合同條第二款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送校決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符合第四條第一、二、三款者至多推薦二人,符合第四條第四款者至多四人,符合第四條第五款資格者至多二人;符合第五條每一款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或一個團隊,送校決選。
每一個人或團隊至多以一項資格獲推薦。跨院之研究貢獻得由二個或以上之學院共同推薦,唯推薦總數不得超過前述上限。
本院向校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時,應敘明該個人或團隊所獲推薦參選之獎項、推薦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 |
第十三條 |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研究人員,比照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適用本辦法。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