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調整本院組織規模及未來發展,以維持並提升本院競爭力,追求卓越,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準則」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為維繫教學研究品質,本院生師比應以十五為上限,並在環境許可下,逐年降低比例。 |
第三條 |
本院各系所應依所屬領域特色及實際需要調整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學生人數。惟全院日間學制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人數比例應逐步調整至一比一為原則。 |
第四條 |
各系所應參酌國家培育人才需求、本身所具有教學及研究資源、各學年度報考人數、錄取率及轉系人數等研訂其擬招生人數。
各系所擬招生人數應經本院審核後送校複審。 |
第五條 |
為避免系所過度分化,造成資源分散,影響教學及研究品質,大學部招生每增一班,至少應增加十二位編制教師員額;獨立所或本校組織規程明列之組至少應具有七位編制教師員額。
本院其他附設機構之專任人員經校務會議同意者,得計入編制教師員額。 |
第六條 |
本辦法提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並每三年評估,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