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凡本院之支薪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 |
第三條 |
各級教師評估辦法如下:
一﹑ |
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含舊制助教),每五年實施一次評估。 |
二、 |
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需於來校服務四年內實施第一次評估。
評估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實施再評估。 |
三、 |
評估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並於二年內(自評估未過之次學期起算)再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院及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解聘;覆評通過者依第二款第二目辦理。 |
四、 |
教師如為自本校其他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
五、 |
教師應經評估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後得辦理評估。 |
六、 |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評估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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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凡最近1次評估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1年起不予晉薪及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延退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主管。
經覆評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及兼職、兼課之權利。至前項所列其它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
第五條 |
教師未於評估期限內接受評估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估結果者,視為評估不通過。 |
第六條 |
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
第七條 |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一﹑ |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二、 |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
三、 |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
四﹑ |
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
五、 |
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2次或教學優良獎15次者(1次傑出獎等同8次優良獎)。 |
六、 |
多次曾獲國科會各種?項或研究計畫,或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項,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系所向院評估小組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教師提出免評估之申請,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估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辦理,並須符合該要點第三點之條件。
各系所辦理免評估教師之審查後,請將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院。 |
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八條 |
教師因生產、育兒、休假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於各單位進行評估前,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單位、本院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評估。 |
第九條 |
本院各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該系所教師評估辦法,規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程序以及評估人資格等項,並報院核備。 |
第十條 |
本院各系所教師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3項,總分為100分。
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各受評項目占總分之分項比例範圍分別是:教學(30-50%)、研究(40-60%)、服務(10-15%),各系所得於院訂之分項比例範圍內,自訂其分項比例範圍。講師及舊制助教各受評項目占總分之分項比例範圍由系所自訂。受評教師之各受評項目應達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之基本標準,且其總得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 |
第十一條 |
各受評項目之評估內容及基本標準如下:
一﹑
教學: |
以評估期間教學時 數、教學效果、學生論文指工作等相關項目判斷。講師(含)以上教師各學期每週授課「共計時數」之平均(扣除休假、進修或簽准減授之學期資料),應符合本校規定之每週應授時數。 |
二、
研究: |
以評估期間(含起算年之整年)學術論文之發表、專利之取得、技術移轉之實績,與主持之研究計畫等相關項目判斷。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至少應發表一篇在其近3年內專業領域排名前40% 之S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院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 |
三、
服務: |
以參與系內、校內及校外(校外限學術性項目)之服務等相關項目判斷。講師(含)以上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一項具體之校內之服務事蹟。 |
各系所應訂定前項各款受評項目之客觀標準,並報院核備。 |
第十二條 |
受評估教師應繳送院方之資料如下:
一﹑ |
教師評估個人資料表。 |
二、 |
教師研究著作審查意見表(舊制助教可免送)。 |
三、 |
教師評估報告表。 |
四﹑ |
於評估期間內之著作目錄(含Impact factor / Rank)。 |
前項第一款到第三款表格(如附件),由院統一制定,並自95學年度起實施。 |
第十三條 |
本院聘任之支薪專任教師有義務教授本院大學部與研究所課程,及本院對外開授之課程(如普通生物學、普通動物學、普通植物學、植物生理學、動物生理學、生物化學、教育學程課程及通識課程等),並列入為評估教學項目。 |
第十四條 |
本院助理教授於民國93年6月29日後始擔任現職者,自任現職起8年內未獲本院通過升等申請者,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通過本院升等而未獲校方通過者,需於3年之內重新通過本院及校升等,否則亦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
民國93年6月28日以前已任現職之助理教授,其前項年資自93年6月29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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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各系所應於各級教師評估期限內確實辦理評估與再評估,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作業,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院核定。
各系所進行教師評估時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校外評估委員至少應2人(含)以上,評估委員資格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教授或資格相當之校外人士為原則,各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評估教師之研究著作須送系(所) 外至少2名之外審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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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院為複審各系所教師評估案及教師免辦評估申請案,應設「院教師評估小組」。「院教師評估小組」由七名委員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推薦院內免評估教師或資格相當之校內外人士擔任之。
本院教師評估小組應有五人(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第十七條 |
本院複審核定各系所評估結果後,於三月底前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校核定,並提送院教評會報告,另將院核定結果通知受評教師;經評估未通過者,本院應將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受評估教師本院評估結果。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