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
為因應本院實驗場所若未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稽查處以罰款,特依「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第四條訂定本原則。
|
二、 |
本院所屬若違反相關環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原則依本校罰款分擔原則另訂如下:
情況區分 |
分擔比例 |
系所單位 |
學院 |
校方 |
該缺失曾由院方發文或院轉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經系所單位簽收,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未改進 |
100% |
0% |
0% |
該缺失曾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未改進 |
70% |
30% |
0% |
該缺失曾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違規之系所單位已提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 |
50% |
25% |
25% |
該缺失未曾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 |
0% |
0% |
100% |
|
|
三、 |
系所單位及所屬教師得訂定相關罰款分擔原則,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 |
四、 |
若有改善計畫應送院及相關單位備查。 |
五、 |
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之規定而遭受罰款,則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罰款由違規系所單位全額負擔。 |
六、 |
如遇爭議,則提請本院環安衛小組會議裁定。 |
七、 |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一 、 |
為因應本校實驗場所若未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稽查處以罰款,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違反相關環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原則如下:
情況區分 |
分擔比例 |
系所單位 |
學院 |
校方 |
該缺失曾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未改進 |
70% |
30% |
0% |
該缺失曾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違規之系所單位已提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 |
50% |
25% |
25% |
該缺失未曾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 |
0% |
0% |
100% |
|
|
三、 |
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之規定而遭受罰款,則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罰款由違規系所單位全額負擔。 |
四、 |
學院及系所單位得訂定相關罰款分擔原則,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 |
五、 |
如遇爭議,則提請本校環安衛委員會裁定。 |
六、 |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