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我們 | English
站內搜尋
 
 
>首頁 >本院法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三生命科學院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 為因應本院實驗場所若未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稽查處以罰款,特依「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第四條訂定本原則。
二、 本院所屬若違反相關環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原則依本校罰款分擔原則另訂如下:
情況區分
分擔比例
系所單位
學院
校方
該缺失由院方發文或院轉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經系所單位簽收,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改進
100%
0%
0%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改進
70%
30%
0%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違規之系所單位已提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
50%
25%
25%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例行環安衛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
0%
0%
100%
三、 系所單位及所屬教師得訂定相關罰款分擔原則,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
四、 若有改善計畫應送院及相關單位備查。
五、 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之規定而遭受罰款,則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罰款由違規系所單位全額負擔。
六、 如遇爭議,則提請本院環安衛小組會議裁定。
七、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件

國立臺灣大學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

 
經93.3.2.第二三三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 為因應本校實驗場所若未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稽查處以罰款,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違反相關環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原則如下:
情況區分
分擔比例
系所單位
學院
校方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改進
70%
30%
0%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違規之系所單位已提改善計畫並開始執行
50%
25%
25%
該缺失由校方發文宣導、或環安衛例行訪視或不定期抽查時告知
0%
0%
100%
三、 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之規定而遭受罰款,則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罰款由違規系所單位全額負擔。
四、 學院及系所單位得訂定相關罰款分擔原則,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
五、 如遇爭議,則提請本校環安衛委員會裁定。
六、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TOP]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
地址:(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話:02-33665924|傳真:02-2364-0353
E-mail:ntucols@ntu.edu.tw
聯絡我們地圖

最後更新:
訪客人數 (since 2004-05-25)

國立台灣大學 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