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複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置推選委員9名,由全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就本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中選出,採無計名投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5位,依票數高低決定委員名單。但同一系所僅得有一位委員(當然委員除外)。選出之推選委員為當年度之優良教師候選人者,則由該系所教師所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三條 |
本會職掌為就各系、所推薦之複選入圍教師名單中,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作業規則,向校方推薦「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名額以本校當年度提供予本院之實核名額為準。 |
第四條 |
各系所推薦之複選入圍教師名額以各系所「專任教師數」百分之十五加上「服務性課程教師數」百分之七點五之總和為上限,涉及小數時,小數部分採逐年累計後使用。但各系所得先行借用,超額部分於次年扣回。
院方按校方每年提供之名額表計算各系所得推薦教師名額,並製作「教師名額管制表」(附表1),於辦理學年度遴選作業前,發送各系所。 |
第五條 |
各系所應將該年度學生問卷調查結果及所推薦之複選入圍教師下列相關資料,送交院方,作為複審之參考:
1、生命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複選入圍教師教學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表2)
2、教師該年度所授課程之「教學意見調查統計表」(含修課學生的文字意見)。
3、其他與教學相關之資料(如教學網頁、光碟、自編教材等)。 |
第六條 |
本會應就各系所推薦之複選入圍教師名單中,參考學生問卷調查及教學意見調查之結果,並斟酌其歷年來教學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決定向校推薦之名單。 |
第七條 |
複選程序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複選委員對每一位入圍教師進行同意投票,依票數高低選出當年度推薦教師名單,名額為本校當年度提供予本院之「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教師實核名額之總和。
第二階段:複選委員針對第一階段選出之推薦教師名單,經討論後進行第二次投票以選出「教學傑出」教師,其餘為「教學優良」教師,應投票數由複選委員決定之。
複選各階段投票過程中,有因同票數而致人數超出限額者,由複選委員針對同票數之候選人於討論後,再次投票決定之。 |
第八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學生問卷調查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