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院為辦理院內陞遷甄審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第二條 |
本院職員院內陞遷甄審事宜由本院「院內陞遷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
第三條 |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及本院各系所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主席。另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院職員就本院職員中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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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職掌如下: 一、 院內陞任候選人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 院內陞任候選人名次之排定。
三、 面試或業務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前項面試或業務測驗方式必要時得委由用人單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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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甄審程序如下:
一、 |
本院職員職務出缺辦理內陞時,由員額出缺單位列出遞補人員需具之專業能力及條件,並簽陳院長核可後辦理公告。再由員額出缺單位彙整有意願並符合出缺職務資格條件之人選,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後填具評分表並依積分高低列冊連同有關資料提會審議。 |
二、 |
前款公告,需刊載於本院網頁或行文告知本院所屬各系所單位。 |
三、 |
辦理內陞公告時,如遇有同序列職務人員申請遷調,而人數僅一人時,得免予評分排序,經職缺單位面談或業務測驗後逕送本會甄審決議。 |
四、 |
甄審委員會應就參加陞任(遷調)人員評分或資格條件詳作審查,並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造列清冊,依名次決議陞任人選。決議結果由出缺單位簽送人事室簽請校方核定。 |
五、 |
出缺之職務所列候選人資格條件相同時,以職缺所在單位候選人優先陞任,惟其他單位人員資格條件更為優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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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直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