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提昇學術研究激勵辦法制訂準則第五條、本校學術研究貢獻給獎辦法第六條、本校SCI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激勵辦法第六條及本校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得推薦為受獎候選個人或團隊如下:
一、 |
本校「研究貢獻獎」(Research Contribution Award)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或包含至少一位在本校任教滿四年以上之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之團隊,過去三年內有以下一目以上之具體學術研究貢獻者。
(一) |
超越原有學術領域之範疇,開拓新領域或跨領域之研究,並獲致具體貢獻(例如著作、創作、發明、技術等),表現優異者。 |
(二) |
完成並出版極具學術貢獻之專書著作,表現優異者。 |
(三) |
與產業界合作,將研究成果(例如專利、發明、技術)移轉產業界,創造財富,造福人群,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四) |
研究成果有助社會人群重大問題之解決(例如能源開發、環境保護、社會制度、公共健康、災害防治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五) |
以學術研究之貢獻獲致國際學術界之具體肯定(例如個人在全球性該領域之主流學術組織中獲選擔任president,vice
president,award committee chair,fellow
committee chair,主流期刊之editor-in-chief等地位崇高之職務,或個人或團隊被全球性該領域之主流學術組織頒授地位崇高之獎項等),表現優異者。 |
(六) |
研究成果具備上述五目以外之其他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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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研究成就獎」(Research Achievement Award)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具以下第一、二、四目情形之一者,或在本校任教滿六年以上,具以下第三目之情形者。
(一) |
在過去一年內,有論文發表於各領域中IMPACT FACTOR高或排名前之SCI學術期刊,或在高水準SCI期刊上發表Invited
Paper, Survey Paper, Review Paper, Tutorial,
Feature Article, Guest Editorial等較特殊的高品質作品,表現優異者。 |
(二) |
在過去一年內發表於SCI學術期刊之論文質量俱佳,在國內同一領域內極為領先,表現優異者。 |
(三) |
考量過去五年內在SCI期刊發表之論文,不但質量可觀,後二年平均成績表現尤其比前三年平均成績有顯著提昇,或後二年發表論文之SCI期刊在
各領域中IMPACT FACTOR提高或排名提前,或後二年在高水準SCI期刊上發表Invited
Paper, Survey Paper, Review Paper, Tutorial,
Feature Article, Guest Editorial等較特殊的高品質作品為前三年所無,精益求
精,表現優異者。 |
(四) |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教師或佔缺且支薪之專任研究人員在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而在過去一年內有質量可觀之論文發表於SCI期刊,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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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校「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Research Contribution Award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或其組成之團隊,過去三年內在人文社會領域有下列一目以上具體學術研究貢獻者。
(一) |
完成任何形式之學術研究成果(例如創作、專書、論文,包括SCI、SSCI、A&HCI、TSSCI、THCI期刊論文或其他經學院正式會議(如院教評會、院務會議)所認定之期刊之論文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二) |
在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之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個人完成任何形式之研究成果(例如創作、專書、論文,包括SCI、SSCI、A&HCI、TSSCI、THCI期刊論文或經學院院教評會、院務會議正式會議所認定之期刊論文等),獲致具體貢獻,表現優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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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任教年資之計算,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稱提出申請時未滿四十歲,計至系所收件截止日止;所稱過去一年內、過去三年內及過去五年內之計算分由前一年、前三年及前五年之一月一日計算至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當年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者,由校方另頒「學術研究成果傑出」(Outstanding
Researcher)獎牌一座,以表彰其研究成果,故不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
本院「研究貢獻獎」、「研究成就獎」及「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推薦事宜,由本院研究獎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在系所均衡的原則下,由院長就本院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及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之教師中聘任之,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傑出人士擔任委員;唯除院長外,當年度獲系所推薦申請本辦法各獎項之教師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議開會時,除院長因迴避或其他事由未克出席得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理出席外,其餘委員須親自出席;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召集人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或人員列席。 |
第六條 |
各系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規定向院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送院複選後向校推薦。
各系所得向院推薦名額如下:
一、 |
本校「研究貢獻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資格者,每一目各至多推薦一人或一個團隊,送院複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 |
二、 |
本校「研究成就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二目資格者各至多二人,符合同款第三目資格者至多四人,符合同款第四目資格者至多二人,送院複選。同一教師不得連續兩年以同一項資格獲獎。 |
三、 |
本校「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者至多推薦兩個個人或團隊,符合同款第二目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送院複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 |
每一個人或團隊至多以一項資格獲推薦。跨系所之研究貢獻得由兩個或以上之系所共同推薦,唯推薦總數不得超過前述上限。合聘教師所屬系所由合聘系所自行商定之。
各系所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時,應敘明該個人或團隊所獲推薦參選之獎項、推薦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推薦表格式如附件。 |
第七條 |
本院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依規定向校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送校決選。
本院得向校推薦名額如下:
一、 |
本校「研究貢獻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資格者,每一目各至多推薦一人或一個團隊,送校決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 |
二、 |
本校「研究成就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二目資格者各至多二人,符合同款第三目資格者至多四人,符合同款第四目資格者至多二人,送校決選。同一教師不得連續兩年以同一項資格獲獎。 |
三、 |
本校「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者至多推薦兩個個人或團隊,符合同款第二目資格者至多推薦一人,送校決選。同一項貢獻只能獲獎一次。 |
每一個人或團隊至多以一項資格獲推薦。跨院之研究貢獻得由本院與他院共同推薦,唯推薦總數不得超過前述上限。
本院向校推薦候選個人或團隊時,應敘明該個人或團隊所獲推薦參選之獎項、推薦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 |
第八條 |
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研究人員,比照本院佔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適用本辦法。 |
第九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