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第一條 |
本細則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院講師(含)以上教師聘任(新聘)之資格依教育部及本校或本院相關規定辦理;其聘任原則、提名與審查事宜依本細則辦理之。 |
第三條 |
本細則適用於專任及兼任教師之聘任。 |
第四條 |
專任教師聘任應公開徵求。 |
第五條 |
教師聘任應經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向院提出。 |
貳、專任教師 |
第六條 |
聘任案於三月底、十月底以前向本院提名,但遇有特殊情形者,得另行擇期辦理。 |
第七條 |
向院提名時,應檢送下列各件供院教評會進行審查:
一、 |
履歷表及著作目錄。 |
二、 |
代表著作一至四篇,以最近三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著作如有二人以上合著者,只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可用以作為代表著作;惟有特殊情形者,由各系所簽註意見,並經院教評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
三、 |
其他有助於評審參考之五年內參考著作。 |
四、 |
具有博士、碩士學位者,應繳送學位證書影印本或證明書。 |
五、 |
推薦函三封。 |
六、 |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須送請三位以上系(所)外學者專家審查。 |
|
第八條 |
系所得邀請被提名者在限期內就其研究成果到校公開演講。 |
參、兼任教師 |
第九條 |
本院各系所為教學或指導研究生論文需要得聘請兼任教師。 |
第十條 |
兼任教師提聘等級之資格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同意以該等級向院提聘。 |
第十一條 |
向院提名時應檢送文件依第七條辦理,惟推薦信函免送。 |
肆、附則 |
第十二條 |
提名教師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校審議。 |
第十三條 |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