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辦理院長遴選有關事宜,依據本院院長遴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遴選委員會委員,由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產生者,其投票事項由本院院長主持。 |
第三條 |
遴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或應有委員四名以上聯名要求召開。 |
第四條 |
遴選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六名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正或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如上述二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相互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
第五條 |
遴選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教職員中推薦,經委員同意後聘任之。 |
第六條 |
遴選委員會應主動並公開徵求,接受國內外人士或團體推薦人選,公開徵求期間至少二個月,被推薦人達二人(含)以上時,始得進行初選。 |
第七條 |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被推薦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左列各項進行初審。
一、 |
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
二、 |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
三、 |
服務表現及績效 |
四、 |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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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初審期間,如認為有其他合適人選,必要時得經委員三名以上同意,可加入為遴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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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通過初審之人選,必要時經安排與遴選委員會委員面談,並進行複審。複審期間委員盡可能再蒐集有關候選人之資料,並充分加以討論。 |
第十條 |
本遴選作業之各項票選程序及方法等細節,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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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委員及參與工作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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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有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六名以上(含)同意議決補充或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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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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