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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院長遴選辦法
 
民國92年10月16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2月16日本校第23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5月26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6月7日本校第23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5月20日本校第252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訂定。院長人選由本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向校長推薦之。
第 二 條 院長遴選事宜除現任院長獲續任外,應於院長任期屆滿七個月之前辦理,或現任院長因故離職及不能執行職務時立即辦理。
第 三 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十一名,產生辦法如下:
一、院內委員六名,由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就本院專任教授中選出,每人至多圈選六名,最高票六名為遴選委員,次高票數名為候補委員。
每系(所)之遴選委員代表人數至多一人。
二、院外遴選委員共三人,由各系所推薦至多一名為遴選委員候選人,經院務會議投票產生,並選出候補委員數名。院外遴選委員若因故不克擔任其職務時,應由候補委員遞補。
三、校長推薦二名。
四、委員如接受推薦為院長候選人時,即辭去委員職務,其職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 四 條 正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五 條 院長候選人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就任時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術機構教授或相當資格。
三、任職於生命科學相關機構或其學術領域經遴選委員認定與生命科學相關。
四、任期初始時未滿六十二歲。
第 六 條 院長候選人產生辦法: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本院所有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授,經遴選
委員會徵求其同意後推薦者。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院外人士,得依下列辦法成為院長候選人。
(一)經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七人以上連署,每名教師限連署一人。
(二)經遴選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每名委員連署人數不限。
(三)經國內外生命科學院相關院校副教授以上教師七人以上連署推薦者。
(四)自行推薦後,經遴選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者。
第 七 條 本會組成後,應主動徵求並接受推薦人選,並依據遴選作業要
點考慮各種條件就每位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院長進行討論,以
獲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同之最適人選二至三名,向校方推薦後
逕行解散。
委員應嚴守祕密,所有遴選作業皆不公開。
第 八 條 經校長選定之院長若非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則由本院
安排專任教師員額,依程序經送校教評會聘任為本院專任教授。
第 九 條 院長連任辦法如下:
一、新任院長任滿兩年後,應向院務會議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連任。
二、若有意願繼續連任,則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院長連任之票決,由本院占缺且支薪之專任教師行使同意權,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同意則可連任,三分之一以上但未達二分之一,則可為候選人,未達三分之一則不得連任。
三、院長無意連任或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表示意願或未能通過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新任院長遴選。
第 十 條 第九條院長連任之投票事宜,由本院出席院務會議代表互選一人主持。
第 十一 條 遴選作業要點另行訂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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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33665924|傳真:02-2364-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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