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防止職業傷害,保障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與健康,依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設「臺大生命科學院環衛及輻射安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二條 |
本小組研議左列事項之執行辦法並應置備記錄: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 輻射安全管理。
三、 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四、 職業安全衛生及輻射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
第三條 |
本小組召集人為本院院長,並由各系所推派專任教師一名擔任小組委員。 |
第四條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協助辦理相關業務,由召集人自小組委員聘兼之或另從本院教師中指派。 |
第五條 |
本院依校方規定另設置有生物實驗安全小組,負責生物性安全及基因重組實驗申請等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
第七條 |
本小組決議及執行事項,由執行祕書定期向本院院務會議報告。 |
第八條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